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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3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障本市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运行,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确定了药品价格监测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2、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点名单
  附表:
  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备案表(略)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1:

北京市药品价格监测办法

  一、为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保障本市医疗保险制度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市物价局负责本市的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委托市物价局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监测数据的汇总、整理、报送和向社会公示等工作。
  三、监测内容:
  1、在本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及其各剂型、规格的零售价格;
  2、本市大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和销售数量;
  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和销售数量;
  4、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和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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