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领取并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2000年6月1日以后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由于饲料经营企业无法直接取得上述证明,可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上述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1)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2)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成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经营免税饲料品种的多少与经营规模的大小、确定一种或多种饲料产品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3)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取得由该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4)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申请免税附列资料。
  3.2001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此次申请免税依然有效,检测类别和项目与附件二不符或缺项的应须补办检测合格证明。
  4.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得批准免征增值税。
  二、对我市粮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麦麸和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可由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并提供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