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1]317号 2001年8月30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减轻血液透析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计委、
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透析实行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血液透析指导价格的基准价为每人次420元,上下浮动幅度各为15%。各医疗机构在确保血液透析质量的前提下,可在规定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单位透析成本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的实际血液透析价格。
二、血液透析价格包含血液透析的全部费用。药费(肝素、生理盐水、透析液)、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针等材料费均不得另外加收。
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编码为:W0222000001)血液透析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