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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2001]414号 2001年8月13日)


各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5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在深圳国、地税征管范围没有调整以前,仍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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