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的复函
(湘价重[2001]202号 2002年8月20日)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
你司《关于我司在加油站车用汽、柴油中添加“兆”牌汽、柴油多效复合添加剂后加价销售的请示》收悉。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使用车用清洁燃油,你司加油站向用户销售汽、柴油时,按规定加入了清净剂。为合理补偿添加清净剂的成本,经研究,同意对添加了清净剂的汽、柴油适当加价。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汽、柴油凡按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规定加入能有效清除积碳并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清净剂,仍按我局(1999)湘价重字第259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每公升加价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