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复函
(湘国税函[2001]227号 2001年8月28日)
湖南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老旧无牌车辆征收车购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旧车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我局专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现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意见函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未上牌的 ,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
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