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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
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25号 2001年8月2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现就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切实把实施税务代理制度作为深化征管改革,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依法治税,促进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质量的重要力量。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税发[2000]43号文件,重视、支持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可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保管及印制发票报批手续;
  (三)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1.在推行电子申报中,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电子申报服务,促进电子申报的普及。
  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申报。
  3.对企业所得税等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准确申报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代为缴纳税款和代办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手续。
  (五)代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和年检手续、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估事务。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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