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
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225号 2001年8月28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现就税收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切实把实施税务代理制度作为深化征管改革,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依法治税,促进提高征管质量和办税质量的重要力量。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税发[2000]43号文件,重视、支持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积极作用。
二、根据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可代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保管及印制发票报批手续;
(三)代办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1.在推行电子申报中,可由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电子申报服务,促进电子申报的普及。
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申报。
3.对企业所得税等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准确申报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代为缴纳税款和代办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手续。
(五)代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和年检手续、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估事务。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