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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自查的通知

  6、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运行体制(目前尚无子公司的建制企业可不填此栏) (53)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全部产权清晰;( )(54) 母子公司结构在三个层次以内;( )(55) 董事长不在子公司中兼职;( )(56) 董事长不在孙公司中兼职;( )(57) 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 )(58) 母公司不直接干涉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59) 母子公司在治理结构、财务、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上严格分开;( )(60) 子公司依法改制,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61) 母公司和子公司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职责;( )(62) 控股子公司经理由母公司提名,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3) 参股子公司经理由母公司和其它股东协商提名,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4) 母公司按照出资额享有投资收益权,子公司不再向母公司交纳管理费。( )
  备注:
  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2、国有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统称为国有股。
  3、社会法人股:指非国有独资法人实体依法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4.如参加本次自查的企业在以上所列主要细则以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创造并实行了其它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请扼要介绍(可另附材料详述)。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

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人: 电话:
  一、系统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总数(户)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数(含被并购和破产企业)(户)
  其中:
  1、母体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母体整体直接改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3、母体已将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4、被并购或破产企业
  三、建制企业总体股权结构状况(单位:万元,外资股为:万美元)
  总股本或注册资金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外资股 自然人股 职工持股会 集体资产管理协会 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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