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相关委办、区县(计)经委将本通知转发下属自查范围内企业。
附:
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人: 电话: 负责人:(签字)
一、基本情况
1、建制前企业名称
2、建制后企业名称(分立成多个企业的须复印此表填报多份)
3、建制企业法人代码
4、建制时间
5、办公室电话
6、传真
二、建制企业股权结构状况(单位:万元,外资股为:万美元)(有关概念见备注) 总股本或注册资金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 外资股 自然人股 职工持股会 集体资产管理协会 流通股
三、企业改制情况(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的括弧内打V)
1、母体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
2、母体整体改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
3、母体已将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公司( )
四、建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的括弧内打V)自查要点 自查主要细则
1、依照《
公司法》切实建立规范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运行框架。(1) 成立了股东(大)会,且股东代表到位;( )(2) 成立了董事会,且董事到位;( )(3) 成立了监事会,且监事到位;( )(4) 成立了经营管理班子,且成员到位;( )(5)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机构分立,职责明确,运作规范。( )
2、切实体现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的作用,建立并实施了相应的决策议事制度。(6) 制定并切实执行了股东(大)会的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 )(7) 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8) 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9) 股东(大)会依法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0) 股东(大)会依法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11) 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12) 除《
公司法》规定可以临时召开的会议外,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13)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