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自查的通知
(京经企改字[2001]609号 2001年8月28日)
各委办局、总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各区县(计)经委,各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贯彻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下称《基本规范》),进一步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质量,市经委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工作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查的重点是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企业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整体或50%以上主营业务净资产在2001年8月底以前已改制为公司制(或成立时即为规范的公司制)的建制企业,均属于本次自查范围。
二、自查对照标准
本次自查遵循的标准是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基本规范》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由市经委、市体改办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1]49号,下称《基本规范实施意见》)。市经委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查表格(见附件)。自查企业要认真填报《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登记表》(附件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相关委办、区县(计)经委须填写《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汇总表》(附件二),按时上报市经委。
三、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自查工作,抓好落实。自查是对初步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各相关单位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对自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相关委办、区县(计)经委负责督促、落实自查工作,并对企业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2、边查边改,总结典型经验。各企业要切实将自查看成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次规范过程,对照《基本规范》和《基本规范实施意见》找差距、补不足,边查边改,同时注重总结规范改制的先进经验;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相关委办、区县(计)经委要向市经委推荐1-2户典型企业,并附自查整改经验材料。
3、把握好自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自查工作。9月30日前企业应完成自查工作。市属企业将填妥的表格和经验材料上交到企业所属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相关委办,区县企业上交区县(计)经委。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相关委办、区县(计)经委填写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汇总表》和推荐的规范改制典型经验材料,须于10月30日前连同企业填报的《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查登记表》一并上报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