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2001年9月5日)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及时了解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负责具体承办。
三、市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总局督办、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五)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查办的案件,市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
四、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向相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发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附有关资料,相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迅速按要求组织落实。
五、对督办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接市局督办函后,对每一案件均应当确定一名稽查局领导做为案件负责人,并确定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必要时,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要按照领导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按照市局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六、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案件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督办案件查处不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给查处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
(二)不按规定向市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