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生床上用品采购工作必须在公开、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负责学生床上用品的采购部门,必须制定招标、竞标方案,公开招标,并提前一个月公布招标方案。
第七条 招标过程一般应具有下列程序:
(一)制作标书(应注明竞标的质量要求,竞标时间、地点等。
(二)发放或者销售标书;
(三)召开竞标大会;
(四)考察厂商;
(五)学校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六)签定正式合同。
第八条 投标的供应厂商,不符合标书要求的,不得参加竞标。
第九条 参与投标的供应厂商,必须持有北京纤检所对该产品(学生床上用品)的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的不得参加竞标。
第十条 参与投标的供应厂商;必须经学校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认为确有能力、有条件为学生提供学生床上用品的,才能具有中标资格。。
第十一条 竞标大会必须公开举行,并在大会举行10日前通知北京纤检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竞标大会举行前,招标者可以进行初选。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投标者,取消其竞标资格。并书面通知投标者被取消资格的理由。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厂商参与投标和竞标。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根据检验结论、价格、售后服务和对投标者实地考察的情况最终决定供应厂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学生床上用品购销双方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指标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符合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第十六条 竞标工作应当在每年3月 31日以前完成,学校应当在竞标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中标厂商。中标厂商应当在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的生产原材料准备齐全,向北京纤检所提出报验,报验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15日。北京纤检所根据厂商的报验到其仓库按有关规定抽样,并依据购销双方合同中质量指标的约定进行检验。截至7月31日,仍不能提供符合合同质量要求原材料的厂商,由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决定供应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