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
十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收费试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1]350号 2001年9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2000年发布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北京光华长安大厦等十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详见附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北京光华长安大厦等十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露天停车场均可执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楼)收费以小时为计价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
对于收费标准调整过频或调幅过高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市物价部门将进行干预。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按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停车场登记手续,并将自行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在执行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及所在区县物价局备查;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标明停车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场应安装使用计时收费设备;停车场要明确区分停车区与车辆通道;根据《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施设备、规范经营行为。
三、首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切实为企业作好服务,并将市场调节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北京市物价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十家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名单
北京光华长安大厦停车场 深圳大厦停车场
北京华润大厦停车场 中纺大厦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