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继承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
第十二条 继承教学过程中必须作到
1、指导老师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2、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每周不少于两天。
3、继承人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操作作出记录,并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第十三条 继承教学期限为连续三年。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并确实学有成效者,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学习不满两年者,则终止继承学习,不能参加结业出师考核。
第十四条 继承教学期间继承人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继承人从事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工作,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应保证指导老师能专心致志地从事继承教学。
五、考核
第十五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市中医管理局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
第十六条 带教单位应加强对继承工作的平时考核,主要考核继承教学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继承人平时学习的情况,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带教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带教单位每半年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按照市中医管理局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归档,报市中医管理局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淘汰。
第十八条 继承人学习三年期满,由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应严格按照市中医管理局下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九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对继承人的结业成绩进行审核和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出师证书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