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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公司服务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保安服务公司服务价格的通知
(湘价服[2001]229号 2001年9月21日)


省保安协会:
  为规范保安服务价格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安服务价格试行两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重新制定全省保安服务公司服务试行价格(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的主体只限于公安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济上与公安机关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
  2、开展保安服务必须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在客户自愿委托,并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后,才能收取保安服务费。无书面委托协议的不得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服务及收费。
  3、保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统一制订最高限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规定的价格限额内,确定具体的价格。除本通知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外,各地不得自立收费项目,突破规定的价格。各级公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协助物价部门规范保安服务业价格行为。
  4、本通知下达后,所核定标准试执行一年,从2001年9月21日至2002年9月21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各保安公司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表:全省保安服务公司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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