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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整治北京明城墙遗址公园腾退用地范围房屋妥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通知

  1、文物保护与妥善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紧密结合;
  2、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相结合;
  3、文物保护与房改政策合理衔接;
  4、先清违章,后实施腾退;
  5、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家庭的腾退工作,先行启动;
  6、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应着眼大局,密切配合,按期完成腾退。
  三、 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可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和城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拆除违章建筑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有关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自行拆除;不能按期拆除的,由规划和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拆除。
  (二)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有条件的也可以提供住房安置,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本人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但长期居住在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内,单独立户,并且在工程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被腾退人,由整治责任单位按腾退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四、 保护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腾退,可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对单位所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和安置。保护范围内的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应当服从大局,根据被腾退单位的性质、经营状况等情况,对其予以“关、停、并、转”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按期完成腾退工作,腾退后的单位人员由腾退单位自行安置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负责安置。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自有营业用房,属于正式房屋,包括经批准由住宅用房改成营业用房且证照齐全的,腾退后按本意见第五条暂由整治责任单位发给被腾退人住房补贴,并核发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每建筑平方米500元。
  五、保护范围内住房的腾退,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原则,可按照以下意见办理:
  (一)被腾退人未在本市其他地区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腾退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23号文、21号文),按照无房职工的规定发给住房补贴,或以其他形式给予安置补偿。被腾退人可使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贷款自行购买住房;其所在单位有购建住房的,应优先用于安置被腾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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