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1]134号 2001年9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等四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1号),《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6号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自2001年8月24日起废止,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