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国税系统
启用新发票管理软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50号 2001年9月20日)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市局在原征管系统发票软件基础上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开出发新的发票管理软件。经过在部分区县局的测试和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软件基本达到开发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此发票管理软件于2001年11月底前在各区县局推广使用,现就推广新的发票管理软件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一)当前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已经从过去分散、手工的方式向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式转变。各区县局应利用新发票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工作,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真正落到实处,各岗位、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必须通畅落实,局内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新软件的推广使用。
(二)各区县局应严格依照发票办法及新发票管理软件,在发票审批、保管、销售、监控中规定的职权落实使用发票管理软件,严把授权、审批及密钥管理等环节,确保发票售卖、审批万无一失。
(三)各区县局应做好新发票管理软件的培训工作,做到审批、售卖、监控发票人员均掌握新发票软件的操作办法。市局也将在近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各区县局要安排专人(可兼职)负责征管系统相关数据的通讯工作,确保监控信息畅通。
二、推广落实及步骤:
除东城、海淀局以外,全市将在2001年11月底前完成新发票管理软件的推行工作,其中:使用征管系统而未用IC卡方式售卖发票的区县局,即:宣武、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延庆、开发区、西站、密云9个局在2001年10月底前试运行新发票管理软件,并将有关数据进行切换。2001年11月起使用新发票管理软件售卖发票;使用征管系统又使用IC卡方式售卖发票的区县局即:丰台、石景山、燕山、通州4个局在2001年10月底前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完成IC卡接口改造,2001年11月底前试运行新发票管理软件,并将有关数据进行切换,2001年12月起使用新发票管理软件售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