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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
管理局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
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 2001年9月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定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参保人员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时,除可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外,也可在定点中医医院中选择。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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