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
离休人员200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6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31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3元;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仍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及相应组织管理权限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