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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474号 2001年9月2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的单位,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年的照顾。
  二、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暂依照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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