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设立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
(深注协理字[2001]25号 2001年9月30日)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2001年9月7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届理事会22次会议决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
一、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的行业权益维护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秘书处对会员权益投诉受理及核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2.向本会会员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
3.与司法部门配合,依法打击侵犯行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向政府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呼声,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5.研究探讨维护行业与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理事会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
(一)主任委员:古少鹏
(二)成员:罗本金 张广清 谷杨 卢卫东
董国强(律师) 张丽杰(律师)
附件: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本会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本会会员提供的权益咨询或协调意见,仅供会员及有关部门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二、本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