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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设立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决定
(深注协理字[2001]25号 2001年9月30日)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经2001年9月7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届理事会22次会议决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
  一、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的行业权益维护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秘书处对会员权益投诉受理及核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2.向本会会员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
  3.与司法部门配合,依法打击侵犯行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4.向政府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呼声,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5.研究探讨维护行业与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与办法,并理事会提出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
  (一)主任委员:古少鹏
  (二)成员:罗本金 张广清 谷杨 卢卫东
       董国强(律师) 张丽杰(律师)

  附件:

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本会注册会计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本会会员提供的权益咨询或协调意见,仅供会员及有关部门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效力。
  二、本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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