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京劳社农发[2001]141号)
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更加紧迫。1991年以来,各郊区县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的通知》要求,积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去年底,全市14个郊区县,已有40万人投保,占应投保人数的25%,保费积累已到4亿余元,约有1万人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累计发放309万元。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对于促进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要基本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目前看,全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很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城乡劳动力的流动;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仅限于城镇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许多转居人员退休养老问题解决不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没有相应的政策。为缓解上述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稳定,实现十五计划提出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郊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对于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现实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稳步推进本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确保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管理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抓好机构的建设,稳定干部队伍。要抓住区县机构改革的机遇,建立健全区(县)乡管理体制。特别是乡级社会保障机构中,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要坚持个人帐户和储蓄积累的模式。按照储蓄积累的模式,让投保人按年(月)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8%—16%的范围内,确定自己(本单位)的年(月)交费标准,使投保人的保费积累额随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自动调整,以适应投保人未来养老的需要。三是要坚持积累总额分段计息的原则。领取标准按分段计息后的积累总额,乘以领取系数。四是要坚持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稳定性。农村养老保险对象仍然是本市乡镇企业职工、乡镇招聘干部、职工、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义务兵等,同时包括农村企业(私营、个体和股份制)的农民工。五是要强化基金的监管,严格控制风险。各郊区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基金进行核查和清理。如有违规运营的基金,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从今年起,区县收缴的保费,全部上缴市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