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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百万改千元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毁百万
改千元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52号 2001年9月2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33号)精神,我市将原百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更改为万元版及千元版,截止目前,千元版专用发票尚有库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已无纳税人购买,并曾发生过外省市对此种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的情况,致使该种发票长期在库房存放。为降低不安全隐患,经市局研究决定,销毁百万改千元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对所存的百改千手写版专用发票进行清理核实,并填写《销毁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于2001年9月3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票证管理中心,经市局核实无误批准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二、各区县局在清理销毁专用发票时,应责成专人负责,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如帐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核对和销毁发票必须两人以上在场方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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