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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艺社”税目税率界定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曲艺社”税目税率界定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724号 2001年9月18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对“曲艺社”的税目税率界定的请示》(深地税罗发[2001]35号)收悉。根据“曲艺社”的经营情况,经研究,对经营“曲艺社”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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