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551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2001年10月10日)
当事人:北京进丰集团公司等551户企业(名单附后)
本局查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0年度企业年检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
63、
64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00年度企业年检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21条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5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6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31条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19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