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鉴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41号 2001年9月24日)
各分局:
近期发现各分局在发票鉴定时的工作规程各不相同,为规范和统一发票鉴定管理,加大查处假发票的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鉴定工作由市局征管处和各征收分局发票科或征收所负责,对各单位(人)需要鉴定的凡属我局监制的发票均应进行鉴定,不得以本属本局(所)管辖为借口相互推诿。
二、经鉴定为假发票的一律没收(已入帐或司法机关需入案卷的除外,但要将复印件转有关分局按以非法凭证入帐查处),并开具《发票鉴定证明书》(FP014)(以下简称《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所没收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报分局分管副局长、征收所所长(或副所长)签批,市局报征管处处长(或副处长)签批,再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管理专用章)后交申请鉴定的单位(人),同时要将假发票的复印件(如数量较多,且属连号的假发票,可只复印起、止号假发票)贴在《证明书》的存根联上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