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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477号 2001年9月29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5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新华通讯社系统非企业性单位”在我市仅指新华通讯社深圳分社。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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