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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9日)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1]542号),现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于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必须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任何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回函均不得成为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的依据。200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手工开具的专用税票,退税机关在与专用税票信息对审无误的情况下,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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