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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1、 此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为预先编写。
  2、“被处罚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住址”应当准确填写从被处罚人所在区县依次具体到所在村、居委会、门牌号码。
  4、“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要准确填写。
  5、“违法事实”一栏:(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栏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
  6、“处罚决定和依据”:(1)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2)填写大写的处罚金额应当准确。
  7、执法人员签字一栏: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是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告知事项”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9、第二联中的“送达栏”。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10、“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应准确填写。

  附件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地税  字第  号
  被处罚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关于  涉税一案,经立案,调查取证已终结,现查明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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