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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4、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联送达当事人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
  住址:
  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
  违法事实
  (见右侧内打√ 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4、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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