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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收缴现金罚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金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罚款的,税务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
  (见右侧内打√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4、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对上述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
  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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