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收缴现金罚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金税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罚款的,税务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
(见右侧内打√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
4、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对上述违法事实、理由及处罚依据,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
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