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指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规定等税收违法行为。
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留存联(第二联)专门设置了“执法人员签字栏”。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时,可以只由执法人员签字.适用《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处罚时,必须要有“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负责人”两人以上的签字,以体现一般程序的完整性。
六、《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文书和票据必须按照填写规范填写使用,不得漏填、错填或违反处罚程序的规定补填。
要加强对文书和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每一件处罚案件的文书编号要一一对应,对文书和票据要归档管理。
处罚票据的领用和归档办法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衔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研究制定。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实施对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顺序执行。
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