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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
*注:本篇法规中的“通知第五条、《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12条第1项第2段,附件1、附件3至附件4”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0日 京地税法[2001]4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根据我市地方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本《暂行办法》是强化依法治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措施。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二、《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括号中的个人合伙,不包括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
  三、适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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