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开始钢材水泥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钢材、水泥供应企业:
为落实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1]134号)精神,市建委根据工作安排,自2001年11月1日,开始对钢材、水泥供应实行备案管理,详细情况请见《钢材水泥供应备案管理注意事项及程序》。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10月22日
附:
钢材水泥供应备案管理注意事项及程序
第一条 对象:钢材水泥供应的法人单位
1、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商或总代理商授权的一级代理商(分销商)
第二条 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证书及认可的分销商(一级代理)名单。
3、产品执行的标准
4、资源、运输、仓库、搬运和包装等条件介绍
5、代理产品的规格、使用说明及样本。
6、提供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测报告样本
7、供应单位对用户做出的质量承诺
8、企业情况照片(法人代表、企业门牌、仓库、搬运设备等)
第三条 备案申报
1、直接向市建委申报备案的企业。
(1) 市级管理的企业(各局、总公司组织申报)
(2) 外埠、外国企业
(3) 中央在京备案的企业
(4) 在本市东城、西城、宣武、崇文4个城区注册的企业
2、本市其它企业按注册登记所在地,向各区县建委申报,经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核备案。
第四条 申报备案时间安排
2001年11月1日开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可随时备案,并通过市建委网站(www.bjjs.gov.cn,每月更新1次)进行公示,并定期颁发《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手册》。
第五条 具体要求
1、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备案存复印件;
2、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证书原件(复印件无效);
3、生产企业或总代理商对分销商的授权书(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