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淀区地税局在税务登记
中调整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关情况的批复
(京地税征[2001]493号 2001年10月11日)
海淀区地税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登记中调整纳税人经营范围有关情况的请示》(海地税办(2001)64号)收悉。鉴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企业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局研究决定,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行业的确定。纳税人有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前置审批项目从业资格证书,税务机关按批准的行业为其核定;无前置审批项目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归入“其他行业”中的“无经营范围行业”。
二、税种的核定。按照北京地税信息管理系统V3.0的运行方式,为方便税票核销,纳税核定时,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户核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按前置审批项目核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娱乐业)、资源税。
(三)按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所得税、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四)按初始申报核定: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五)按实际情况核定:土地增值税、屠宰税。
(六)不核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
为解决计算申报率问题,无税的税种必须进行零申报。
三、发票的核定。
(一)按照《办法》中“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的规定,涉及发票核定的票种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三种发票的核定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二)按照《办法》中“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的规定,涉及发票核定的票种有: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运输业、联运业、出租汽车业。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上述六种发票的核定,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果纳税人取得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应税收入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零份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