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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专升本”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普通高校“专升本”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1]252号 2001年10月29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我省普通高校学生“专升本”收费予以立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函》收悉。从1999年开始在部分高等院校选拔优秀专科学生进入本科学习的试点今年已扩展到相关专科学校,但对这部分学生加收学杂费以外的费用一直未以确认,收费秩序混乱,标准不一,学校与学生反映很大。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负担,适度补偿教育成本,经研究,现就今年我省普通高校“专升本”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升本”学生的学费标准,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1)150号文件的规定项目、标准执行,即专科阶段按专科的收费标准执行,升入本科后按本科同专业当年入学新生的学费标准执行。从2002年开始,“专升本”学生收费纳入秋季收费标准统一安排。
  二、“专升本”输送学校必须严格按学生的实际在读时间收取学费和代收费,严禁超时间收取费用,严禁在规定的学费和代收费项目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代接收学校收取费用。
  三、为弥补“专升本”学校办学经费不足,同意接收“专升本”学生的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办学经费,核定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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