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及纠风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
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民建房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协调、督促和检查,并对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文件进行清理和审核。
省级国土资源、建设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农业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调查了解目前农民建房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切实为农民做好事、做实事。
纠风部门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各部门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
五、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对违反中央、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收费项目和各级政府明令取消和禁止在农村收取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和禁止,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各个收费执收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财政、价格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和专项检查阶段,于2002年2月底前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和降低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公布。
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乱收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民是否满意。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被处罚者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的形式,努力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对违法所得要及时向农民清退,不能清退的收缴财政。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不仅要从重处罚,而且要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