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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政策依据
  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中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明令取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对仍在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8号)规定,区分农民建房的不同情况进行收费。不得向农民建房收取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向原宅基地、荒山、荒坡及空坪隙地上建房,收取耕地开垦费;在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或复垦达到要求的,收取复垦费;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自住房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对建房过程中未造成公路破损收取破损公路设施赔偿费等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从2001年11月1日起,经批准占用耕地新建自住房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字[2001]25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省政府的其他部门以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自行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收费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依法查处。
  对农民建房代办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代办一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1)61号)规定,坚持农民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农民委托、签订协议,并按协议代办完审批手续后,可按规定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但每宗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对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民建房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以及未经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农民建房专项治理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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