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要求税务机关开具涉税证明的司法机关,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应要求其出具正式公函或有关文件以及经办人员的介绍信并留存备案,对经办人员要查验工作证件。
第十条 纳税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应逐项填写纳税人名称(或姓名)、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计算机代码、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的单位全称、要求提供涉税证明理由、证明涉税内容的所属时间、需要证明的具体情况。单位的申请书应由其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各种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将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等资料的理由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对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等认真检查核对、复印存档。同时,在开具涉税证明时,必须通过税收征管资料详细核对需要证明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税务所在收到纳税人要求开具涉税证明的申请书后,负责对纳税人的申请书和提供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审核无误后据实填开市局统一制发的“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分局)涉税证明”(以下简称涉税证明,格式见附件2、3)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分局)涉税证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并将纳税人的申请书、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随涉税证明和审批表一并报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开具的涉税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开具涉税证明的理由、证明的内容及相关时间等。经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负责对涉税证明进行审批。审批后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分局涉税证明专用章。
税务所负责将开具好的涉税证明送达纳税人签收。审批表等由法制部门留存。
第十三条 涉税证明的内容必须有确定的时间范围,并做到引用概念正确,用词严谨,表述简练、数字准确。涉及税款缴纳的内容应分税种并按申报税额、已纳税额、欠缴税额和批准缓缴税额等项目分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