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涉税证明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以本局的名义向下列单位或部门开具涉税证明:
1.系统内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和外省、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本市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
3.本市及各区、县的审计、财政和国税机关;
4.本市其它政府机关、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司法机关。
第五条 向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列单位开具涉税证明时须经市局法制处批准。
第六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要求其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不得为其开具涉税证明。
第七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分别负责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证明的开具。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