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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1]49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涉税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文书,对涉税证明的管理是税务机关一项十分严肃的税收执法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重视涉税证明工作,加强对涉税证明的管理,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制度。要把落实本办法与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制定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全面规范对涉税证明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三、开具涉税证明工作是全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在认真执行市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开具涉税证明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积极的协助。
  四、开具涉税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单位要定期对涉税证明工作进行检查和研究,对目前在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做法要立即纠正。
  五、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市局关于刻制专用章的规定,自行刻制涉税证明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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