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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信息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信息收费问题的复函
(湘价服[2001]264号 2001年11月8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湖南省医学信息研究所有关收费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医学信息研究所在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时,本着“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收取信息服务费。课题函审费可按每课题不高于3000元收取;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卫生信息工程网络建设费、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费、卫生信息设备及场地租凭使用费、网络维护与检测收费、卫生信息化技术成果转让费、网站接入及网页制作、网络链接费等由省医学信息研究所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协商收费。
  二、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实施卫生信息服务收费,应严格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无服务协议或合同的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收费和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现象。
  三、你厅接此复函后,请及时通知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到我局办事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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