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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加强廉政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
中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加强廉政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545号 2001年10月2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税务检查在税务机关税收行政管理中的职能和地位正逐步加强。一方面,实施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税务检查队伍代表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机关执法监督和廉政工作的重点也将转向税务检查工作。从我市地税事业的发展对税务检查工作的要求来看,建立一支德才兼备、严格执法、高效廉洁的税务检查队伍,是高质量完成税务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税务检查的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也是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形势对税务检查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最近,在市局组织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市地税系统个别税务检查人员在稽查办案工作中,存在着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表现在:未有效执行市局制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案件审理、听证、重大案件报告等税务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中随意性较大,执法力度不够,越权行政处罚;甚至有的检查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地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效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各单位领导要认识到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针对目前我市地税系统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动我市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办案过程中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法律、法规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组成,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准绳,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不仅要依据有关的税收实体法审核、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同时,也要严格依照税法和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使税务检查权。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规范执法行为,是税务检查结果有效的基本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效的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根本保障,各单位领导务必要提高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工作中加强领导、严格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本地区、本部门在稽查办案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提高本单位稽查办案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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