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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1]120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的主管机关,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分别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三、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岗位特点,经与受聘人员协商后,自主决定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
  四、聘用合同鉴证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其他人事聘用(任)合同。
  五、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签订中外文合同的,其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等相关内容。
  六、各事业单位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聘用人员的身份证明;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七、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八、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九、鉴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鉴证。经过鉴证的合同文本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十、聘用合同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后与已经鉴证的合同有矛盾的,应重新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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