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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非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分流的政策规定是:
  1、退休(退职)。到2002年6月底止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予办理退休手续。因丧失工作能力申请提前退休(退职)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伤病鉴定和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工作人员可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市人事局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连续工龄10年(不含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工龄×1.5个月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下同)”的退职金,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同);
  ---连续工龄在10年至15年(不含15年)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工龄×2个月工资收入”的退职金;
  ---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工资的退职金。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属于干部身份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3、辞退。属于分流对象,但拒绝组织安排的,可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予以辞退。考虑到机构改革的需要,可一次性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发放办法按上述第2点的规定执行。
  4、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超编且合同到期的人员,应予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按合同规定执行。在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后超编但合同未到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所在单位应为其补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合同期满。
  (三)分流人员的范围。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是指在重新核定编制员额后的超编人员。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只有分流人员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各单位分流人员确定后,必须填报《珠海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分流人员个人的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3)。
  1、重新核定编制后员额未满的,不能办理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
  2、重新核定编制后员额未满的,办理提前退休,辞去公职自谋职业、辞退和重新核定编制前的超编人员,不能享受机构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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