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经费自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向企业化管理、企业转制的改革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六)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逐步改制为企业,要制定改制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或执行行政机关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休和离岗退养。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工作人员年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办理离岗退养;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连续工龄满3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1年12月31日止,男年满52周岁,女年满47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办理离岗退养或提前退休手续均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批准。离岗退养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人员不再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离岗退养期间岗位津贴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因丧失工作能力申请退休的,需由所在单位同意,经市人事局介绍到市人民医院医务科进行伤病鉴定,再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审批。
对提前退休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正常晋升工资的年限计发按以下办理:(1)男57周岁、女52周岁,工龄满20年,可给予增加相当于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6周岁、女51周岁,工龄满20年,可增加相当于2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5周岁、女50周岁,工龄满20年,可给予增加相当于3个档次的职务工资额的补贴。男54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工龄满20年以上退休的,均可按此办理,但提高工资最高不超过3个档次。(2)增加级别工资补贴。对提前3年以上5年以内退休的,可增加1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提前6年至10年退休的,可增加2个级别的级别工资补贴。(3)把提前退休的年限视为工作年限,并参照工龄工资计发工龄补贴。(4)上述补贴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入退休工资基数。
2、自谋职业。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可以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对经市人事局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收入(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等合计)的退职金,特案给予免征该项个人所得税。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减半收取管理费,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以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前后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