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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1)市委党史研究室;(2)市委党校;(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4)市人民政府接待处;(5)市旅游局;(6)市仲裁委员会;(7)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8)市档案局(档案馆);(9)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2、以下单位的改革由主管部门负责。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2)广东省渔政海监检查总队珠海支队(含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渔港监督局(含派出机构)、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含下属各办事处)、市气象局、市农科中心由市农业局负责。
  (3)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殡葬管理处、市收容遣送站由市民政局负责。
  (4)市劳动教养管理处由市司法局负责。
  (5)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6)原建委西区办事处、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市园林处、市环卫处、市市政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工程造价站、市工程安监站由市建设局负责。
  (7)珠海特区报社(珠江晚报社)、市城市文化发展中心、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市出版社、市新华书店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市直事业单位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8)市会计结算中心由市财政局负责。
  (9)市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含下属分支机构)、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含派出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10)市信息中心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
  (11)中国贸易促进会珠海分会、特区报关业务处、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口岸办所属七个办事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
  (12)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由市统计局负责。
  (13)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由市交通局负责。
  (14)市供销合作社由市经贸局负责。
  (15)市体校、市体育中心由市体育局负责。
  (16)市供水总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市工程质检站、市建筑设计院、市规划设计院、市交通勘察设计院、市路桥处由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负责。
  (17)市警察学校由市公安局负责。
  (18)珠海大学筹备处(含其教学点)、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市财贸学校由市教育党工委负责。
  (19)市地震局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3、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其改革由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名单从略)。
  (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由市卫生党工委、市教育党工委根据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送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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