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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京统发[2001]176号 2001年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要求,2001年12月31日将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七部门下达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将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一、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是我国在新世纪进行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北京地区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普查的内容是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数据个普查方式是“条”(主管部门)“块”(区、县)结合,以块为主,逐一清查登记。
  三、依法进行普查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赋予每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普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地填报普查废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或迟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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