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跨区县
认证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40号 2001年11月10日)
近一时期,市局在对稽核数据进行清分、比对过程中发现,个别分局的滞留、缺联发票产生的原因是由于本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其他区县税务局认证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进项发票)造成的。经核实,纳税人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对税收规定不清楚,有此办税人员身兼多家企业的办税工作,为图省事,将属于其他区县管辖企业的进项发票混同一起在一个分局认证;二是纳税因搬迁到新的注册地后,将开具的属于原注册地的进项发票到新注册地认证。以上违规问题,由于认证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原因,将以上进项发票数据采集到认证系统,造成稽核比对后滞留、缺联发票。
为了防止跨区县认证进项发票的现象再次发生,市局进一步明确要求:
一、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国税发[2001]232号)通知的规定,对非本辖区的纳税人一律不得认证;